研函〔2017〕142号
各学院(培养单位):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北京理工大学第132号令)及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同时结合我校实际,现将2017级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复查内容
按照相关规定,研究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应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1)是否通过教育部组织的招考方式录取;
(2)是否达到录取分数政策要求;
(3)是否按照要求在复试录取环节进行公示;
(4)是否办理录取手续,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5)是否签订定向就业协议(非定向学生除外);
(6)是否通过政审。
(二)本人情况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1)本人身份及相关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2)档案是否已到学校(定向就业学生除外);
(3)政审结果与档案记录是否一致。
(三)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体检复查在校医院和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进行。具体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四)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五)前置学历复查:
(1)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为硕士生的,应已完成本科学业,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2)通过推荐免试录取的硕士生、本直博生,应已完成本科学业,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大四课程成绩无不及格科目、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及以上;
(3)应届毕业硕士生录取为博士生的,应已完成硕士生学业,取得硕士学位证书、硕士毕业证书;
(4)硕博连读研究生应审查硕士阶段成绩并符合相应的条件。
二、复查时间
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31日。
三、复查对象
2017年已报到入学的所有研究生新生(含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保留入学资格复学的研究生。
四、复查原则与要求
各学院(培养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新生入学复查工作。各学院(培养单位)应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全面负责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将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落到实处。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极强的工作,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避免疏漏。所有参与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生复查工作的重要性,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在复审工作中,因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认真、检查不到位致使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资格不符的学生未被发现,甚至庇护舞弊考生的,一经查出,学校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五、复查结果报送
各学院(培养单位)根据复查情况按附件1格式撰写复查报告,复查中无错误、异常的也应上报,实行“零报告”制度。
请各学院(培养单位)于2017年11月31日前将复查报告报送研究生院,纸质版交至研究生教学楼312室,电子版发送至wangchao@bit.edu.cn。
六、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果相关情况处理
(一)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资格不符者,学校对其进行取消学籍处理并将其真实身份上报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复查结束后,根据校医院身体复查报告,对健康复查不合格者作出处理:
(1)患有短期内不能治愈的疾病以及其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2)经校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康复后复学。
联系人:孙乐平 电子邮箱:bitsun@bit.edu.cn
王 超 电子邮箱:wangchao@bit.edu.cn
研究生院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