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为了更有效地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参与教学改革实践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对教研教改规范化的管理,全面提高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和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教研教改项目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立项原则与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教研教改项目须坚持以新时代研究生教育培养目标为导向,并遵循以下原则:
1.教研教改工作应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遵循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规律,科学严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2.项目要符合学校总体建设思路,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前瞻性,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使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更好地服务于教学,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3.项目选题要围绕我校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及重大、迫切的实际问题,对我校教学工作、国家的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4.项目研究要有教育学理论依据,前期论证充分、目标明确、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教研教改项目申请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我校在职教职工(含教学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有三年以上相关研究生培养经验并参与过相关项目研究;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研究生教育改革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在研的研究生校级教研教改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
4.同一年最多只能牵头申报1项教研教改项目;
5.项目组成员分工合理,参研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立项
第五条 研究生教研教改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预立项)3类,立项申报每年进行一次。
1.学校发布重大、重点项目申报通知及立项指南,阐明本年度研究生教学改革与研究的总体思路及申报要求。各单位按通知要求组织申报,申报人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教研教改项目立项申请书》,经单位内部初审后择优推荐。优先支持在建的研究生一流课程和一流教材、研究生课程思政示范课和思政课程建设,鼓励跨学科、学院、部门的联合申报项目。
2.面上项目(预立项)申报由各单位研究生培养负责人牵头组织,并结合学校研究生拔尖人才培养总体规划,采取预立项方式分年度、分批次统筹推进。
3.研究生教研教改重大、重点项目研究时间从学校发文批准之日起计算,研究生教研教改面上项目研究时间从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发文批准预立项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研究生教研教改重大、重点项目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进行。
1.研究生院对全校申请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审核;
2.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教研教改项目进行评审;
3.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公文。
第七条 研究生教研教改面上项目(预立项)评审工作由各单位组织进行。
1.各单位对申请面上项目(预立项)进行汇总、分类、审核;
2.各单位组成专家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面上项目(预立项)进行评审;
3.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教研教改项目一经获准立项(预立项),负责人应按照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研究工作。
第九条 项目研究实行负责人制,其日常管理、指导由各单位负责人组织进行。教研教改重大、重点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进行。教研教改面上项目(预立项)评审、验收等工作由各单位组织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教研教改项目批准立项(预立项)后,项目成员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若因项目成员工作变动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必须做相应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重大、重点项目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实施。面上项目(预立项)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研究生教研教改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年,项目不能按照预定时间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验收前一个月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教研教改项目延期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同意后交研究生院备案。项目延期最长不超过两年,两年后仍未结题的,取消该项目;项目如提前达到立项验收要求,可申请提前结题,并提交《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教研教改项目结题验收表》。研究生教研教改面上项目(预立项)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年内未结题的,取消该项目。
第五章 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组织项目结题验收。重大、重点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由研究生院组织。面上项目(预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由项目预立项单位组织,并报送研究生院审核。
1.重大和重点项目负责人对照项目任务书中的建设目标提交进展报告及支撑材料,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未达标的,取消该项目。
2.面上项目(预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由各预立项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达标的由研究生院发文列入学校研究生教研教改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须取得与之对应的代表性成果,成果形式含以下类型:
1. 获校级及以上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
2. 获校级及以上研究生“一流”课程;
3. 获校级及以上研究生课程思政示范课、教学名师和团队;
4.在国外有影响力的期刊或会议、国内核心期刊、研究生教育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刊物上发表的教研教改论文;
5.在校内外形成具有较大影响的政策文件、重要规划、咨询报告等;
6.编写项目研究相关的著作、教材等;
7.获项目研究相关的受理/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
8.项目取得的成果应用证明;
9.其他经过专家组审议,被认定的教研教改成果。
第十四条 结题时,项目代表性成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重大项目结题须获得3类及以上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总数量不少于4个,同一类型代表性成果不超过2个;
2.重点项目结题须获得2类及以上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总数量不少于3个,同一类型代表性成果不超过2个;
3.面上项目(预立项)结题须获得1类及以上代表性成果,成果总数量不少于2个。
第十五条 项目考核结果纳入学院kpi考核,并作为下一年度研究生教研教改项目立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验收考核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责任人三年内不予立项。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须符合学校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必须用于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与管理的开支并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执行进度要求完成经费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必须经本单位分管研究生培养负责人审核,接受学校计划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付下期经费:
1.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情况的;
2.擅自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的;
3.经审查,项目阶段性成果未达到预定要求的;
4.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任务的。
第十九条 未能按期执行的经费,学校将按相关财务制度要求收回。未能按期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学校有权追回已执行经费。
第二十条 教研教改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如教学成果奖、教改论文等)按《北京理工大学人才培养成果奖励实施细则(暂行)》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